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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法 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199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宋晓梦 我有话说

建立完善的破产法,是一个现代国家经济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国的破产法将如何进一步完善以有效地保证中国经济稳步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尽快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破产法,已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到法律界、企业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热门问题。前不久由司法部、国家外专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帕波戴大学承办的“中美破产法国际研讨会”就“中国破产法的实践与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深入的探讨。

与会中国学者们认为:破产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试行法”。1994年以来,国家对实施破产法遇到的诸多阻碍,如职工安置、债权保障债务抵押担保、企业重组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破产法”本身也存在不少缺陷。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过窄,只限于国有企业;立法技术粗糙,条文过于简单,例如只有破产清算方面的规定,而无重整方面的规定等等;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方面弹性太大,不好操作;与现行的其它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等。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中外学者就“中国经济改革与破产法”、“中国1986年以来的破产法实践”、“破产和重组的资格和条件”、“破产宣告”、“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作用、权力及其应具备的技能”、“破产财产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如何实施破产企业的清算”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大家认为:首先要明确破产界限,真正够破产条件的企业必须以法律形式宣告破产,但也要防止某些人为转移并侵吞国有资产故意模糊破产界限,制造假破产。另外,破产不是最终目的,在破产过程中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能采取和解的方式,共同拯救企业,或由债权人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重整的话,有时是有可能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减少破产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和解和重整,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也是一种保护。学者们主张,对于造成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者,应依据法律追究他们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美国破产法是世界比较成熟的破产法。这次会议的承办单位之一、美国的帕波戴大学法学院在破产法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的研究居美国领先水平。共同进行破产法研究,是帕波戴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一项重要的合作项目。会议期间,美国学者介绍了1979年以来美国破产法的改革、实践以及这一法律的主要特征;法学教授斯卡伯瑞先生说:美国有很多处理经营不好的公司的经验、教训。把这些告诉中国同行,可以使他们不要重蹈覆辙。他认为:一个现代化的、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可以使投资者对他们投资后,特别是破产后有哪些权力有较清楚的了解,从而促进中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他同时认为,破产法仅仅是各种法律中的一个,破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法律和制度配套,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法,企业在宣告破产时就不会犹犹豫豫。从长远看可以带动社会的发展。当然最主要的是要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技巧和能力。他说他很高兴看到中国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美国学者对与会的中国法律界同行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他们不仅对中美法律很了解,而且对商业操作也很熟悉。他们相信中国学者的见解、经验和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智慧,能为完善中国的破产法提供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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